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成功查处一起颇为隐蔽的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案件。
“南辕北辙”的疑点
根据上级部门案源部署,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前不久对A公司开展抽查,发现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B公司代为发放,B公司为A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细看合同,稽查人员敏感地注意到,A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B公司位于广西某市,两地相距甚远,B公司在杭州市管理劳动者显得牵强。就此询问,得到的答复是,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将资金转到B公司账户,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资金回流至A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发放劳动者工资。A公司还提供了会计发放工资的清单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A公司为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按绩效考核制度自行发放工资。层层掩盖的真相
A公司做法不合常规,但似乎能逻辑自洽。然而,凭着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稽查人员没有轻易相信这个解释。 通过与银行的信息沟通渠道,稽查人员调取了A公司会计的银行流水,逐条查看资金流出账户的户名信息,发现资金流出账户与A公司自有员工的工资账户有较多重合。深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回流至A公司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向A公司的高管,只有少部分流向真正的劳务派遣人员,而且A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没有为工资薪金超过扣除标准的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A公司取得的劳务发票与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符,目的在于由此大幅降低公司账面上发放给高管的工资,逃避有关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通过复盘发现,将有关账外奖金并入后,A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上涨至45%。 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证据,A公司承认了让他人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违法事实,套回的资金用于账外发放公司高管工资奖金,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69.94万元,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并对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劳务派遣的特殊性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鼓励劳务派遣行业发展,避免对其重复征税,国家对劳务派遣机构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劳工支付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等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税负率很低,因此它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高,一般集中在2%~3%之间。它对用人单位临时用工难的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体现。但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税收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难点。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让劳务派遣机构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情况在少数企业中确实存在,成为劳务派遣行业内的秘密。本案中,A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和实际劳务派遣人员大量的社保费。要案 · 点评
查后思考:形成更完善的行业税收管理
点评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 吴凡
劳动力是难以量化的企业资源,容易被“有心人”非法利用,通过张冠李戴、放大票面金额等方式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款。虚开劳务发票一般以虚实结合的情形出现,涉案企业的备查资料通常齐全,具有较高的隐蔽性,A公司接受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款案得以快速成功查处,与稽查人员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深入了解、案件查办中的敏感细致密不可分。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熟练运用电子查账软件等现代化稽查手段,在案件查办初期就分析出涉案企业可能存在的疑点,并保持职业的敏感性,透过企业提供的齐全备查资料,敏锐地发现并抓住涉案企业与他省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合作的异常,层层突破,细查企业支付劳务薪资等款项的资金流,揭开了A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劳务发票,套回资金用于账外发放公司高管工资奖金,逃避缴纳高管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针对这种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形成更加完善的管理方法,以辅助证据量化劳动力支出,让隐藏的虚开劳务发票陷阱无所遁形。 比如要加强差额征税资格审核。由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按规定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务部门对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收取管理费的劳务中介企业应全额征税;要求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实填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附考勤资料等。 再如,要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开票管理和评估管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取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的数据,把风险评估的重点放在申报收入、发票开具金额、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勾稽关系方面,对业务发生频繁、开票数量和金额大,而代扣代缴社保等费用小的单位要特别关注。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宣国萍 潘纪静,导图制作:小颖言税